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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心!警惕成为网络诈骗的“帮凶”
作者 :      发表时间 : 2021-10-18 09:48:43     浏览 :

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,信息网络普及我们的生活,但这也让很多不法分子趁虚而入,侵蚀网络空间。他们利用电话、QQ、微信号、邮箱等作案手段不断翻新,给广大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了损失,同时稍有不慎,你还有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“帮凶”,也会涉嫌犯罪。那么,如何避免成为网络诈骗的“帮凶”呢?让检察官为你一一道来。


1、勿出售信用卡、银行账户、非银行支付账户、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、网络支付接口、网上银行数字证书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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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官说法:

出售的信用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达到犯罪程度,且信用卡内资金流水超过三十万元,属于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,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

2、勿出租信用卡、银行账户、非银行支付账户、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、网络支付接口、网上银行数字证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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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官说法:
出租的信用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达到犯罪程度,且信用卡内资金流水超过三十万元,属于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,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
3、勿做“卡商”“卡农”“卡贩”
“卡商”“卡农”“卡贩”是指收购信用卡、银行账户、具有支付功能的网络支付接口、手机卡、流量卡等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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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官说法: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二,收购信用卡、银行账户、非银行账户、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、网络支付接口、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(个)以上;或收购他人手机卡、流量卡、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属于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,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
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,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。

4、勿帮他人转账、套现、取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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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官说法: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二条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帮助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(一)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;(二)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;(三)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;(四)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;(五)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,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;(六)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;(七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二,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、套现、取现,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,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。(一)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、网络支付接口等,帮助他人转账、套现、取现的;(二)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,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、虚拟货币、手机充值卡、游戏点卡、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、套现的;(三)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,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“手续费”的。

希望大家提高警惕
不要让自己成为
电信网络诈骗的“帮凶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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